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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港前,这十件事可不能少!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05-22 10:05:27    点击数:-   【

船舶进港前,这十件事可不能少!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入境交通工具国境卫生检疫

普法宣传系列——

船舶篇

船长:

在海上漂了这么久终于要到港啦!伙计们,准备登陆啦!

船长电话 · 嘟嘟嘟 ~

报告海关,我们船上没有发现疫情,现在可以下船了吗?

中国海关:   

你好!请按规定在明显处所悬挂检疫信号!

船长:

我们之前已经报告过健康状况了,我们船没有问题的!

中国海关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海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昼间在明显处所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灯号。现在是白天,请你们按规定立即悬挂信号旗,等候查验。

船长:

明白,收到!

长鼻子船员

好热好渴,船上还有可乐吗?

绿藻头船员:

可乐喝完了,趁海关还没来查验,我先下船去买点,你等着!

中国海关  

你的船还未接受入境检疫,船上人员未经海关许可,不准离船!未经检疫擅自上下人员的,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请注意!

当前,境外疫情暴发增长态势仍在持续,我国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加大,海关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优化港口出入境通关防控措施,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卫国门安全。海关在执法中发现,部分入境船舶及相关从业人员存在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未经检疫擅自上下人员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违法行为。为了防止疫情经水运口岸输入,让大家的船舶安全到港的同时不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小编在此整理了“普法便利贴”,提醒大家船舶进港前不能忘记的十件事情:

1


进口外贸代理

船舶的入境检疫,必须在港口的检疫锚地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2


出口外贸代理

船舶代理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到达以前,尽早向海关通知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船员和旅客人数;

(四)货物种类。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3


进口外贸代理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海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船员和旅客人数;

(四)货物种类;

(五)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

(六)船上有无船医。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4


进口外贸代理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海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昼间在明显处所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

(一)“Q”字旗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二)“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灯号:

(一)红灯三盏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二)红、红、白、红灯四盏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5

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除引航员和经海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的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海关许可,不准离船;引航员不得将船引离检疫锚地。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6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首先向海关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7


进口外贸代理

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海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四)货物种类;

(五)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以及其他卫生证件。

经海关对上述报告答复同意后,即可进港。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8

对船舶的入境检疫,在日出后到日落前的时间内实施;凡具备船舶夜航条件,夜间可靠离码头和装卸作业的港口口岸,应实行24小时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船舶,不实行夜间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9


进口外贸代理

受入境检疫船舶的船长,在检疫医师到达船上时,必须提交由船长签字或者有船医附签的航海健康申报书、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载货申报单,并出示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

在查验中,检疫医师有权查阅航海日志和其他有关证件;需要进一步了解船舶航行中卫生情况时,检疫医师可以向船长、船医提出询问,船长、船医必须如实回答。用书面回答时,须经船长签字和船医附签。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10

船舶领到海关签发的入境检疫证后,可以降下检疫信号。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郑重提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行为的,海关将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事立案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

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一时方便或马虎大意而触犯法律规定,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处罚情形及罚幅: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六)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十)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十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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