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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境问题解读-瀚而普|外贸代理公司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4-27 09:06:00    点击数:-   【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进出境旅客非法携带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案例。那么,海关对于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境是如何规定的呢?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今天跟着瀚而普-外贸代理的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濒危物种的概念

濒危物种是指所有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生物。在我国的野生动植物管理实践中,濒危物种是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叫CITES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CITES公约签署于1973年,1975年正式生效,现有178个缔约国。公约属于国际法,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濒危物种以及产品进出国境,都必须遵守CITES的规定。CITES公约中有三个附录,详细规定了限制贸易的濒危动植物种。其中像老虎、大象、犀牛、穿山甲、羚羊角等,植物像紫檀、红豆杉、兰花、仙人掌等物种都被列入了管制的范围。

物种区分标准

区分有关物种及其制品能否进出境的标准请参考CITES附录,看中文版请访问: http://www.cites.org.cn/article/list.php?catid=20。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列入附录,生物的活体、整体或部分、制品、提取物都需要相关手续才能通关。而被列入附录I 的物种,是禁止国际商业贸易的。

海关处罚依据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海关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

海关立案查处走私的濒危物种及其制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II 的动植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案值小于10万元,判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走私案值大于10万-20万元,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大于 20万元, 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的,处以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判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判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

进出口许可证办理

按照公约的规定,列入附录I的物种是禁止商业性贸易的。只有附录II和附录III的物种才可以在取得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进行贸易。

具体办理办法是:进出口者需要经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或者农业部批准,由国家濒管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者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是进口或者出口合同;二是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三是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四是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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