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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瀚而普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6-19 15:20:00    点击数:-   【

一、受理企业范围 

    际进口业务需求并具备资质的经营或研究主体。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01号公告《关于进口油菜籽实施紧急检疫措施的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36号公告《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局令《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7号局令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0号局令《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3号局令《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9号)

  农业部1997年第7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农业部2001年第37号公告(允许加拿大烤烟对华出口)

  农业部2001年第151号公告(允许美国烟叶对华出口)

  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1999]7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

  其他业务管理规范

 三、许可证审批名录及受理机构

  (一)水果类

  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新鲜水果。详见《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由上海口岸入境的审批申请。

  (二)烟草类:

  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烟叶及烟草薄片。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在上海地区使用的进口审批申请。

  (三)粮谷、油料类:

  小麦(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玉米、稻谷、大麦、黑麦、大豆、油菜籽等。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在上海地区使用的进口审批申请。

  (四)薯类:

  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在上海地区使用的进口审批申请。

  (五)饲料类:

  1.饲料粮谷类、饲料用草籽、麦麸类等。

  由使用地所辖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审批申请。

  2.饲草类、糠麸饼粕渣类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由上海口岸入境的审批申请。

  (六)其它类:

  植物栽培介质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在上海地区使用的进口审批申请。

  (七)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土壤、植物病虫害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需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在上海地区使用的进口审批申请。

  (八)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

  由种植地农业、林业部门受理植物检疫审批,签发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从上海口岸入境,外省市种植的,由种植地直属局受理向上海局出具准予调入证明。

四、审核材料

  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书面申请需要单位签字、盖章,)外,还需以下材料:

  (一)烟草类、粮谷类、油料类、木薯类、植物源性饲料等

  使用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加工使用企业的防疫考核报告。

  (二)植物栽培介质

  1.提交许可证申请时,须提供使用存放单位的防疫考核报告。

  2. 第一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的,需提供栽培介质的来源、成份、生产工艺流程等的有关说明材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提供1.5-5公斤检测样品,并在提交审批申请时注明已送样检测。

  实验室邮寄信息:邮编 100029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惠新里241

  单位 中国检科院动植物检疫实验所

  (三)进口小麦

  1.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

  2.使用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加工使用企业的防疫考核报告。

  (四)水果

  1.进境水果备案冷库或与其签订的协议

    2.上一次审批的同一国家、同一品种《检疫许可证》的核销记录

  (五)特许审批

  1.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2.提交禁止进境物的情况说明

  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使用和引进方式、进境后的使用管理措施及使用完毕后的处理措施,提供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省部级(含计划单列市)或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如有需要,还须提供进境物的来源、成分及生产工艺的说明材料。

  3.对进境后保存、使用场所出具的防疫考核报告。

  4.申请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等)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 使用地检验检疫局出具对申请单位的考核报告

  (六)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

  审核检疫审批单、检疫审批备案表。若外省市种植的,还须提供种植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准予调入证明。

 五、审批程序

  (一)一般植物产品

  首次申请

  数字证书申请备案

  由于一般植物产品都通过电子网络系统申请许可证,企业首次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须先进行数字证书申请备案,提交《许可证申办企业备案表》。备案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提交上海检验检疫局本部(材料受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市民中心263号窗口,电话021-6854222288976),办理数字证书申请。通过备案,即可向提供数字证书的企业申购《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报系统》软件。

  数字证书企业:

  上海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1-33927000转客服)。(电子密钥数字证书)

  九城公司(联系电话:010-65887788)。(软件程序数字证书)。

  网上提交许可证申请表,书面材料7天之内交申请表受理机构。

  网上跟踪受理情况

          否决

          已出证

  许可证使用

  许可证审批出证后,即可在有效期和审批数量内核销使用。报检前,在系统

  的《核销管理》中核销进口数量并打印,加盖公章后连同报检单证一同申报检疫。

  大宗散装粮谷仅予一次核销使用。

  再次申请

  网上提交许可证申请表,书面材料5天之内交申请表受理机构。

  网上跟踪受理情况

  否决

  已出证

  许可证使用

  许可证审批出证后,即可在有效期和审批数量内核销使用。报检前,在系统

  的《核销管理》中核销进口数量并打印,加盖公章后连同报检单证一同申报检疫。

  因特殊原因,企业也可以到上海检验检疫局本部(电话021-68548970)打印纸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到报检窗口报检。

  (二)特许审批

  书面办理进境检疫许可证申请。

  因科学研究需要引进审批目录中需要特许审批的,按一下程序办理:

  1.提交书面《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

  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初审不合格的,签署未获批准意见,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不属于审批范围的,向申请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国家质检总局经风险评估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审核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寄送申请人。

  许可证使用

  特许审批的许可证无核销。

  (三)植物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备案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上海局动植物监管处办理备案手续。

  旅客携带或邮寄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从上海口岸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收件人应当补办植物检疫审批及备案手续。

六、证书管理

  (一)许可证有效期限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以总局签发的有效期为准。

  大宗散装粮谷一次使用有效,不得分批核销。

  (二)许可证的重新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引进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单:

  1.变更入境货物种类或超过许可数量的5%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入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七、其他

  (一)审批期限

  从受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风险评估工作除外。

  (二)费用

  审批机关审核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联系方式

  (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1207

  电话:021-68548970 传真:021-68544849

  (二)相关农业、林业部门的联系方式

  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站) 64052109

  上海市林业总站(林业站)5661757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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