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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要求将迎新变化!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4-01-23 10:09:22    点击数:-   【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要求将迎新变化!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2024年1月19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在内的四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一时间引发行业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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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实施科学监管的有效手段。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进口冻品(肉类、水产品、水果)以预包装食品的形式进口,因此对广大冻友来说,GB 7718不可忽视。

针对此次标准修订的与进口预包装食品有关的内容,优顶特研究院将从进口食品标签目前如何监管、修订后标准要求有哪些调整等广大进口商朋友最为关注的问题,带领大家梳理一番!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2019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了2019年第70号公告(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公告中明确:“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除了通用中文标签标注要求,还有其他法规中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有其需要特别注意的规定。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注:该要求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

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新模式,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预包装食品进口手续,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二、进口相关要求修订“亮点”解读

1、需关注预包装食品定义修改。

统一食品标准体系中对预包装食品的界定范围,将预先包装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纳入预包装食品的范围,并修改了规格的定义,与预包装食品定义衔接。

所谓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

2、“标签瑕疵”需与食品安全无直接关系。

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衔接,将字体、字号、字高、最大表面面积要求等与食品安全无直接关系的格式性要求从标准正文移至附录,食品标签上相关内容与标准要求不一致时,便于市场监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按照“标签瑕疵”加以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行业负担。

3、新增进口食品标签标示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提到,按照海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内容的规定(详见标准第8部分,附后),便于进口食品执行本标准的各项要求。

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强制性标识内容的中外文应有一一对应关系。标签上可见的其他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且应符合GB 7718第4、5章的要求。

4、进口商/代理商的标示按照实际责任主体标示。

考虑到进口食品的经营主体存在差异,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商/代理商的标示按照实际责任主体标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保持一致,按照海关部门要求增加了进口食品标示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的要求。

5、保质期不少于1年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再强制标示生产日期。

对于没有标示生产日期的进口食品,可根据最佳使用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推算后标示。进口食品同样规定保质期不少于1年的,可不标示生产日期。

6、进口的分装食品应同时标示原产国(地区)和分装国家(地区)。

意见稿明确灌装或分装国家或地区与原产国不一致的,应同时标示灌装或分装国家地区,也可同时标示其原料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如一款花生油是在A国家完成生产,由B国家分装后进口到中国,则该花生油的标签上应同时标示原产国A和分装国家B。

温馨提示:中国不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可经分装生产后进口到中国,同时意见稿“日期标示”部分要求,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食品,宜同时标示所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分装日期。

三、企业关注标准修订动态,及时调整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标签规定的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是规范所有食品类别标签标示要求的通用标准。本次第三版征求意见稿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且与现行的GB 7718及上两版征求意见稿相比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本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在此提醒广大进口食品企业密切关注标准的修订动态,及时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反馈意见。同时,也建议广大进口商朋友在预包装食品进口前,主动向出口商或生产企业索要产品原文标签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完成中文标签的设计和制作,争取在产品入境前完成合格中文标签的加贴,有助于提高产品通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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