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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相关法律实务问题之保健食品-瀚而普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10-11 14:34:00    点击数:-   【

保健食品作为食品中特殊一种,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为其制定了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要求。《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第3.1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瀚而普

德国双心、澳洲Swiss、美国GNC等保健食品厂商作为保健食品海淘达人们心目中的知名品牌成为跨境电商企业热捧的对象。但,跨境电商企业在热捧境外保健食品的时候,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法律法规。

笔者曾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例中,企业销售一种名为“GNC大豆异黄酮”的保健食品。该产品含有的“大豆异黄酮”作为一种女性补充营养素在国外使用较多,但在我国,《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以及《卫生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目录(更新至2013年2月28日)》两份文件中均未将大豆异黄酮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进行罗列。《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亦没有罗列大豆异黄酮。

2015年3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发布《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其中表述有“科学研究表明,大豆异黄酮具有类雌激素样作用,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虽然该说明并非部门规章,但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大豆异黄酮在政府管控层面目前还难以直接认定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境外生产的大豆异黄酮产品亦大多未履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注册手续,难以被认为符合《食品安全法》。

纵观目前已公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案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中即认定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需退还货款并赔付十倍于货款的赔偿金。又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终字第03086号民事判决书中亦认定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恒隆广场店需退还货款并赔付十倍于货款的赔偿金。因销售“大豆异黄酮”而遭判罚的案例还有很多,跨境电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销售商品的筛选制度与流程,勿售卖尚不能为我国认可的保健食品。

对于境外保健食品的经营,跨境电商企业确需慎之又慎,勿因境外市场有售,境内市场热捧就仓促上架出售。

(文章来源:国枫律师事务所,作者:陈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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