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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贸易实操问答(3)-瀚而普|外贸代理公司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4-24 08:37:00    点击数:-   【

5.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

答:卖方对此项差价损失不需负责。因为:按照国际商会 《INCOTERM S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负责。

6.有一份 CIF 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 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

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1)CIF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惯例中有特定的解释,而且在过去的不少判例中,一些著名的法官对它也下过权威性的定义。根据这些解释和定义,CIF合同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a.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b.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单据和付款为其对流条件 (cur-rentconditions)。c.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和提交单据,亦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受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因此,CIF 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2)按照上述解释,在本例中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只,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均与卖方无关。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7.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小麦。合同规定:“CIF汉堡,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据付款。”事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上述三项单据,但买方发现提单和检验证书有擦改的痕迹,买方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事后查明,擦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并且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坚持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为什么?

答:本例的情况有两种可能,因此要作两种回答:(1)在CIF合同中,卖方负有两项重要义务:一是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二是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单据。相对来说,买方享有两项拒收权:一是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货物;二是有权拒受有瑕疵的单据。按这种解释,本例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有擦改痕迹的单据。但是,事后查明,擦改是改正货物配舱的舱位号码,并非擦改重大项目的;同时又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如果买方自己是收货人,此项擦改过的单据,对买方的权利并无重大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能拒受单据,如果此项擦改给他带来不便或其他额外支出,他可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这是第一种情况。(2)但是,如果买方不是货物的直接收货人,他在卖方提交单据后,拟将这批货物转交给第三者,他是准备通过转交单据进行交割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单据有瑕疵,将给他转让单据带来重大困难。因此,他拒受这种有瑕疵的单据是有充分根据的。正如施米拖夫所说: “从商业观点来看,可以说,CIF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单据的买卖。”如果本例买方的目的不是买卖货物本身,而是以转让单据而获得利益,那么,这种有瑕疵的单据与他的目的直接相违背。尽管这种擦改的单据不是重大的擦改,但对于他转让单据却带来重大障碍。因此,他主张拒受单据又是合理的,在上也有依据。这是第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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