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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贸易实操问答(4)-瀚而普|外贸代理公司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4-24 08:50:00    点击数:-   【

8.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级咖啡豆50吨。合同规定:“CIF纽约每吨500美元,6月份装船,卖方在纽约提供单据,由买方支付现金。”货物于6月15日装船,但卖方一直拖延到7月20日才把单据提交给买方。由于当时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接受单据,除非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因为:(1)CIF合同交易中,买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甚至比买卖货物本身更重要。一方面买方以付款换取卖方的单据,另一方面在货物到达之前,他又能以单据换取第三者的付款。因此,按CIF条件买卖,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可能几易其主。这使CIF合同给商人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卖方提供的单据必须是有效和正确的,不致给买方带来转让单据的不便。在本例中,卖方提交的提单是6月15日装船的,而提交单据的时间却是7月20日,这份提单就是过期提单,加上咖啡豆市场价格下跌,这就给买方带来重大损失。因此,买方有权以过期提单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2)构成过期提单,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货物已到达目的港,而单据在以后才到达,这种比货物迟到达的提单,称为过期提单;二是虽然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但是提交单据的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超过21天,这种提单也叫过期提单。例如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3条a款就有如下的规定:“除规定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个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根据信用证条款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在本例中,卖方提交单据的日期,显然比提单出单日期超过21天,而达35天之久。因此,这项提单应属于过期提单。综合上述两点,既然卖方提交的提单是过期提单,加上在这个过期期限内,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因此,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否则拒绝接受单据和拒绝付款,这种主张是合理的,在法律上和惯例上都有根据。 

9.有一份CFR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买方发现有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但卖方拒绝,其理由是:货物在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试问上述情况下,卖方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因为:(1)在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交货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可能发生争议。由于 国际贸易 在交货过程中,需要经过几个环节,产生品质和数量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卖方在交货时货物的品质和数量如何;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途中,承运人在保管、堆放和装卸货物等项工作上,是否恪尽职责;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无因风险事故而对货物品质和数量有影响。从上述三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来看,发生品质数量不符,不一定是卖方的责任。只有上述第一种情况属于卖方违反合同的行为,买方有权索赔,这种索赔称为贸易索赔 (tradeclaim)。上述第二种情况是承运人未按照提单的规定,恪尽职责保全货物而造成的,此项损失应当按提单的规定,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这种索赔称为运输索赔 (transportation claim)。上述第三种情况属于风险范围,如果已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可凭保险单并按保险单承保的范围,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索赔成为保险索赔 (insurance claim)。因此,买卖双方对交货品质和数量发生争执时,并不一定都是由卖方负责的,只有属于贸易索赔的情况,卖方才承担赔偿责任。(2)按本例的情况,双方是按FOB条件成交,货物的风险损失发生在装船以后,此项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事实证明,卖方在装船时,货物经由公证人检验,证明其品质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因此卖方已履行FOB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至于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后,有20% 的蜡烛发生弯曲现象,显然与卖方交货无关,事后查明,是存放的船舱温度过高,致使白蜡软化而弯曲,是由于承运人没有按照商品的特性保管货物而造成的。根据提单的规定,承运人应承担在保全货物方面未恪尽职责的责任,收货人则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因此,本例的情况应属于运输索赔,与卖方无关。(3)本例合同是按FOB条件成交,即使上述损失属于风险范围,也只能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也是无关的。 

10.以CIF出口的货物,运费已付,而船只在启运前先遭扣押,买方等待货物,要求供货方将货物另行洽船运交,出口方以运费已付清为由向买方另索再次发生的运费。问:(1)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买方为急需货物不得已照付暂时解决问题,买方所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解决? 

答:(1)按《INCOTERM S2000》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本案的卖方已将出口货物装上了船,付清运费并已取得装船提单,卖方的责任已经解除,风险已转移给了买方,所以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船的一切费用应由买方负担。(2)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要。买方可依据《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的全部投保金额,但应以货物装船已过4个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货人为限。 

1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12.某公司根据分析部门分析,油价每上涨1%,公司产品每打成本将增加1美元。为避免因油价上涨而受损,公司决定拟在报价单上加注油价调整条款,此条款应如何表达? 

答:由于该公司产品的成本与油价有密切联系,油价上涨,产品成本将会有大幅度的增加,如果不能随时调整货价,该公司可能会因油价的变动而发生较大的损失,因此,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应该在报价中加注油价调整条款,声明货价将随油价上涨而适当的调整。对这种条款,进口商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会予以接受。这一条款可以表述如下:Oilprice adjustmentclause:The price ofthe productis basedon the presentoilprice promulgated by Chinese Petroleum Corp.Iftheoilpriceincrease,ofeach 1% increase,thepriceoftheproductshallbeincreased USD 1 perdozen.(油价调整条款:本产品油价将基于中国石油公司所颁布的石油价格。油价每上涨1% ,本产品价格将上涨1美元/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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