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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代理进出口贸易中“跨境电商批量出口”模式-瀚而普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11-08 13:42:00    点击数:-   【

一、深圳“跨境电商批量出口+海外仓备货”业务模式
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出台的关于跨境电商进出口的相关规定,都只适用于零售(B2C)业务(如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在《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中,要求各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要“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和优势,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创造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以更加便捷高效的新模式释放市场活力,吸引大中小企业集聚,促进新业态成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加就业,支撑外贸优进优出、升级发展”。在新一轮的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中,探索的重点是跨境电商的B2B模式。瀚而普
与一般的“跨境电商零售+小包裹出口”不同,深圳在跨境电商出口领域还有一种“批量出口+海外仓备货”模式——由深圳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国内批量采购商品,办理出口手续后运至目的国海外仓做备货,然后在国外B2C电商平台上销售,接到C端订单后,由海外仓向C端发出商品。
这种模式下的跨境电商出口,有时会被称为“跨境电商B2B出口”,但其实质是跨境电商企业将国内批量采购的商品出口到自己的海外仓(或国外合作方的仓库,或电商平台指定的仓库)。在中国完成出口手续、货物离境时,真实的外贸交易还没有发生。货物完成目的国进口报关手续、进入海外仓后,在国外B2C电商平台上向国外消费者销售并成交时,交易才算真正达成。这种跨境电商贸易,其实并不是B2B,也不是B2B2C,其本质仍是B2C。
(跨境电商进口的保税备货模式,如果是同一个企业在海外采购、在国内保税区仓库备货、在国内电商平台上对C端销售的,那么其本质同样是B2C,而不是B2B2C。)
这种“批量出口+海外仓备货”模式,需要中国的跨境电商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一般都是从小邮包出口开始做起)、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对目的国市场和法规等了解到一定程度后才有可能逐步实现。凡是已经实现这种货源组织、物流安排和海外销售与配送的企业,一般都是中国跨境电商出口领域的领军企业。作为外贸出口23连冠的深圳,正是这些企业最重要的集聚地和此类业务的发生地(据不完全统计,深圳跨境电商出口的经营主体有近2万家,并拥有傲基、有棵树、百事泰、通拓、赛维、浩方、万方、价之链、泽宝等一大批知名跨境电商出口企业)。
到目前为止,深圳跨境电商“批量出口+海外仓备货”业务还是按照一般贸易做出口申报。与传统大贸出口的最大不同在于,跨境电商“批量出口”一般拼货较多,一次出口的商品种类或多达几十种、几百种,而每一种类的商品数量并不会太多——商家既需要维持海外电商平台销售时足够的SKU数量,又要控制海外仓备货的库存,避免压库存。
在此类业务开展过程中,深圳的很多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都遇到出口退税难或是“不退反征”等问题。比如目前深圳在出口退税方面执行的是退税额超过10万元都需发“函调”(向出口商的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做调查,一直要追溯到商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如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一次出口多种商品,则需要对每一种商品做“函调”,即费时又费力。一些企业提出希望可以“不征不退”,但在一般贸易模式下难以实现。
跨境电商“批量出口+海外仓备货”业务模式,毫无疑问一定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鼓励和支持的,这一业务模式拓宽了外销渠道,增加了外贸出口,跨境电商企业通过海外平台2C销售,还可以准确掌握终端消费者真实的需求信息,再通过改进设计或开发新产品,进而帮助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因此,无论其实质是否为B2B,都应作为深圳在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过程中重点扶持的对象。
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54号公告的规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是“1039”。
1039具有单笔规模小、商品种类多、贸易主体多、交易活动频繁等特性,一般适用于国外客商到国内集贸市场进行多品种批量采购,并将采购的商品交外贸服务公司代办申报及出口相关手续。
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允许用人民币结算,根据外汇局“个人贸易结汇政策”,凭供货商户与代理出口公司的协议,商户即可到银行进行结汇;可以简化申报(按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检验检疫要求货品全申报,申报后可不检,事后抽查。
前文介绍的跨境电商“批量出口+海外仓备货”业务与“市场采购”有很多相似之处。而与“市场采购”相比,跨境电商出口更具备采购商、出口商乃至境外收货人均为国内同一企业(或关联企业)这一特点,监管风险比“市场采购”要低得多。
当然,“跨境电商批量出口”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还有很多不同,否则的话,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直接按“市场采购”做出口申报岂不是就解决问题了——在海关总署2014年第54号公告中,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还做了以下要求:1、开展“市场采购”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及其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名称和地址,应当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并向海关备案。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2、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经营者,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在海关注册登记。
3、出口商品信息需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中录入,并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
4、 申报时要提交报关单、货物清单、完整的装箱清单、原始交易单据、采购人身份证明等纸质单证或电子数据信息。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原本就是为义乌小商品出口量身定做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海关总署于2015年12月发布第67号公告,将“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扩大到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和浙江省海宁皮革城。在今年4月2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又进一步提出“要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营销和服务体系,培育外贸自主品牌。”可以预见,“市场采购”试点还将进一步扩大。
2015年义乌“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28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0%。而2015年深圳跨境电商“批量出口+海外仓备货”的货值预计在200亿美金以上,同比增长率预计超过100%(据不完全统计,深圳2015年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334亿美金,同比增长96%,以出口为主)。其实无论是从业务量统计来看,还是从业务模式的作用、意义和发展需求来看,即使提请国家层面为深圳的“跨境电商批量出口+海外仓备货”量身定做一个更适应其发展需要的新的监管方式也并不为过。
三、深圳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
深圳于2013年12月启动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业务试点,试点区域是前海湾保税港区。在“特殊区域出口”业务模式下,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需要将货物运至前海湾保税港区内,再由保税港区向境外发出。
开展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所销售的商品,需要提前在深圳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上备案,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二线入区)的货物,实施账册管理,出区(一线)的货物,需要通过通关服务平台提前向海关发送“三单”数据,实际出区(一线)时要发送《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企业每月需将结关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归并汇总成《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即“清单核放,汇总申报”。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是国家赋予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项新功能。具备“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内的非保税货物可以进入区内仓储,不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入区不退税,出区(返回国内)不征税,区内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可以互转。
这种监管模式主要为解决区内企业将境外(一线)入区的保税货物与境内(二线)入区的非保税货物仓储、集拼后再运回境内的问题。如将境外采购的保税状态的商品和境内采购的非保税状态的包装盒进行组装,再一并出区销售(向国内销售)。
为支持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开展,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允许境内入区(二线)跨境电商出口货物,按照“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的原理,由企业自行选择“入区退税”或“入区暂不办理出口报关、不退税”,暂不报关、不退税的货物,如销量不佳,可很方便地退回境内;如销售情况良好,则可以随时做出口申报,再通过核减非保税货物底账、核增保税货物底账,完成货物状态的转化。
五、抛砖引玉
前文共介绍了四种业务模式,分别是“跨境电商批量出口+海外仓备货(目前按一般贸易申报)”、“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我们想探讨的,是能否通过结合这几种业务模式、监管方式各自的优势,在满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通过模式创新、制度创新,为深圳的“跨境电商批量出口+海外仓备货”业务设计出一个更佳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实现更快、更好发展。
目前的初步想法,是将此类业务的备案、申报等工作通过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来开展(比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做法),而把不同属性的(退税、不退税、转口)实货的集拼、监管、验放等工作集中在前海湾保税港区内(试点成功后向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出口限额、部分商品免征增值税和结汇等比照“市场采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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