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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循环:出口+内销丨海关技贸措施指南(肉类制品篇)(中)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09-09 14:16:11    点击数:-   【

双循环:出口+内销丨海关技贸措施指南(肉类制品篇)(中),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2了解准入 增加内销

01.中国国内市场准入要求

我国肉与肉制品的质量安全由农业部、商务部、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监管,监管的侧重点各不相同。目前,我国肉与肉制品标准体系主要由强制性标准体系和推荐性标准体系两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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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肉与肉制品标准体系组成

我国肉制品强制性标准体系又包括基础标准、原料及产品标准、卫生要求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4个子体系,在整个标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保障了肉与肉制品的安全。推荐性标准体系包括过程控制标准、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3个子体系,在整个标准体系中占主体地位,保障了肉与肉制品的质量。

肉与肉制品要实现出口转内销,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

截至2020年,我国共颁发34项强制性肉类食品标准。其中基础标准4项,原料及产品标准3项,卫生要求标准12项以及检验方法15项。其中肉与肉制品强制性标准体系中检验方法比重较大,基础标准、原料及产品标准及卫生要求标准占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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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标志、说明和包装

1预包装肉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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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肉类食品标签须按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执行。该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产品销售主要展示版面需要清晰标注食品标签、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标注应清晰、醒目、持久;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真实;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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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肉类食品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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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食品罐头应符合QB/T 4631-2014《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有关规定。该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罐头食品。

在包装材料方面,金属容器应符合GB/T 14251、GB/T 17590、QB 2466及国家相关食品包装安全标准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符合QB/T 3563及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包装安全标准的要求;纸箱及瓦楞纸板应符合GB/T 6543和GB/T 6544的要求;其他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除此之外,金属容器包装的罐头表面应清洁、无锈斑、卷边处无铁舌、不漏气、不胖听、无变形;玻璃瓶包装罐头表面应清洁、不漏气、不胖听;高阻隔软包装罐头包装应清洁、不漏气、非充气包装产品不胀罐(袋)、不变形;箱内或托盘罐头应排列整齐、不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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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志方面,国内销售的罐头应按照GB 7718、GB 28050的规定标示,产品代号的标示应符合QB 2683的规定;纸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及相关规定。

上海瀚而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进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代理及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供应链业务为主的专业化、多功能、综合性的进口外贸代理公司,24小时应急响应,提供出口外贸代理、清关等一揽子进出口服务,出口外贸代理热线:021-3538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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