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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合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11-07 11:11:17    点击数:-   【

按照现行的国家政策,没有进出口权的国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必须与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外贸进口代理合同,由外贸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相关事宜,因此,在货运委托环节中,引出谁是货运委托人的问题。

外贸进口代理

纵观涉及外贸进口代理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通常在外贸进口代理协议中有“国内企业自行负责货物出口运输”的约定,因此,国内企业会直接与货运代理企业接洽货运代理事宜,并向货运代理人提供外贸企业出具的相关单证,这时,货运委托人是国内企业还是外贸企业,成为审理中的一大难点。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外贸进口代理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外贸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国内企业负责安排货物运输的条款,对货运代理合同不产生约束效力;外贸企业为货运企业出具货运所需单证,因此,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是货运委托人,应独立承担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外贸企业不能以外贸代理合同中有关由“国内企业安排货运的条款”作为对抗货运代理人的理由。

外贸进口代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外贸进口代理制度实质上是隐名代理制度。外贸企业作为外贸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在国内企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出具相关单证)委托货运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时,只要外贸企业能够证明货运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外贸代理人身份的,货运代理合同的效力溯及外贸代理合同委托人——国内企业,国内企业应对货运代理合同承担责任。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与四百零三条对外贸代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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