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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规定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8-01 14:50:00    点击数:-   【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3号《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指出: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上述出口货物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3)的规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瀚而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沪上知名的外贸企业,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第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中国海关总署认定的出口样本指数企业。同时,是中国银行跨境人民币支付试点企业。在上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协会年度优秀评比中荣获最佳跨境贸易企业奖。我们的服务让货物进出口和资金收付更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