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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与“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比较研究1--进口外贸代理资讯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9-18 09:41:07    点击数:-   【

外贸综合服务与“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比较研究,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替您科普一番。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

摘要外贸综合服务(下称:外综服)是当前国家力推的促进外贸发展的利器之一,每提发展进口外贸代理,必有外综服和跨境电子商务。自2013年国务院外贸“国六条”首次提出外综服概念以来,全国外综服平台企业经过了初期的蓬勃发展,如今遇到了不小的问题。尤其是2016年以来,外综服平台普遍遇到涉税、涉知识产权、涉贷风险。我们应该客观认识外综服业务的本质,厘清问题原因,总结行业发展经验,为国家监管部门积极提供可落地的政策建议,重迎行业发展的春天。本文试图通过外综服与传统“假自营真代理”业务的比较研究来揭示外综服业务的本质。

主题词:外贸发展  外综服  代理  比较研究

1、进口外贸代理与“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本质

1.1 进口外贸代理的本原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该法实施10年后,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5.1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4段(a)中的承诺,即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务会审批准修订了《外贸法》,修订后的新法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外贸法》取消了外贸经营权审批制,从此我国外贸经营由许可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外贸代理和民法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本质是一样的,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即委托人(没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或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和外贸公司)委托外贸公司(代理人)出口货物,办理国内出口环节的商检、通关、外汇核销等需要外贸经营权才能办理的手续。在外贸许可制的年代,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即使自己有能力接到外销出口订单,也需要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进行代理出口,办理商检、通关、外汇核销等手续,这种代理模式下,出口退税不是由受托方办理的,而是由受托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付给委托方,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进口外贸代理

上海瀚而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进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代理及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供应链业务为主的专业化、多功能、综合性的外贸代理公司。24H应急响应,提供进口外贸代理、清关等一揽子进口服务,进口外贸代理热线:021-3538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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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明春,1997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专业,电子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在某省级国有外贸公司从事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等工作18年,熟悉外贸业务流程管控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原理,实际操作流程,对外贸综合服务和跨境电商面临的问题、发展方向等有一定研究。现服务于浙江省第一批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之一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