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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与“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比较研究2--进口外贸代理资讯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9-18 09:49:19    点击数:-   【

外贸综合服务与“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比较研究,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替您科普一番。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021-35383360。

1.2 进口外贸代理的政策规范依据

进口外贸代理制最早可见的政策规范依据是1991年8月29日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令1991年1号),该规定对外贸代理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基本权利义务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完善,《外贸法》、《合同法》等相继颁布实施,外贸代理基本上可以用民法体系中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再加上我国外贸发展日新月异,进口外贸代理管理体制也发生了较大变革,《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于2008年1月29日被《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08年2号)废止。

进口外贸代理

1.3 进口外贸代理业务的现状

当前外贸出口实际业务中,按照代理(这里所指的代理是指按照前文1.1所述进行操作的业务,即所谓真代理的业务。)模式进行操作基本已经绝迹,委托人和受托人很少选择真代理模式进行业务合作,这从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数量就可以看出。这和真代理模式下受托人不能完成出口退税,仍需要由委托人自行办理出口退税有一定关系,更多的是和我国的外贸考核体系及整个市场环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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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明春,1997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专业,电子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在某省级国有外贸公司从事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等工作18年,熟悉外贸业务流程管控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原理,实际操作流程,对外贸综合服务和跨境电商面临的问题、发展方向等有一定研究。现服务于浙江省第一批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之一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