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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地区信用证操作风险防范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04-28 11:24:2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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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中东地区是连接亚欧大陆的具有多种民族文化的独特地区,其政治、文化和历史等都与其他贸易国家差异较大,我国与中东地区外贸交往中的信用证单据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另外,中东地区外贸信用证中的附加条款是其独特的方面,要求根据不同的附加条款出具不同的文件单据。因此,中东地区国际贸易的信用证处理风险尤其值得关注。

中东地区信用证特殊风险分析

目前中东地区的信用证风险中存在特殊条款风险,并且在主要单据说明中不会进行一次性的条款解释,因此受益人需要针对特殊条款和附加条款的每一项内容进行审核。

(一)软条款

信用证中单据上的买方控制条款为软条款,该类条款对出口商收益较小。中东地区的软条款普遍存在于信用证中,这对受益人当买方违约后的单据风险隐患很大,因此需要通过一定的导向性行为来分解处理。例如:Shipment samples to be forwarded to the applicant prior to shipment for approval.An approval letter issued by the applicant in applicant's letter head should accompany the original documents。

从中可以看出,中东地区买方为保障自身利益习惯性的附加单据类的保证货物品质条款,并要求供货商先以样本形式提供。这种后出具证明文件的方式给国内出口商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因为当申请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等正式文件时,外贸方式会因为信用证中的单证不符而转变为托收。因此,中东地区的软条款设置给出口商带来了一定的风险,而现实中出口商往往为促成交易承担了软条款导致的信用落空风险。

(二)使馆、领事馆认证

中东地区的使馆和领事馆认证也往往作为一种附加条款表现在信用证中。例如:Commercial Invoice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 must be legalized by Saudi Arabia Embassy or Consulat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In the event that there is no Saudi Embassy or Consulate.the Invoice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 may be legalized by an Embassy or Consulate of any Arab stat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鉴于中东信用证中的使馆认证条款,出口方需要对时间节点准确的掌握,例如船期是 4 月 24 日,那么开始做使馆认证的时间大致在 3 月下旬。因此,出口单据的申报需要自生产之间完成,并需要提前确定好出口货的质量等问题。另外,出口方还面临这延迟交单议付的风险,因此需要准确估算认证后的单据返还情况。

(三)拒绝货代提单

中东地区的信用证结算对不接受货代提单往往会明确进行标注。例如:

Freight 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 is not acceptable even if signed as a carrier or as an agent of a carrier。从外贸风险的角度考虑,中东地区信用证拒绝货代提单也存在一定的积极意义,当运输过程中的意外发生或出现交易欺诈行为时,申请人可以最大化的降低风险和保障交易的安全,不会因为货代方的无力赔偿而遭受损失,因此出口商可以接受该项条款。

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

(一)贸易交易双方合同风险的防范

首先,注意资信调查。客户资信调查是保障交易顺利、安全进行的前提。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企业应通过国际信息机构、本国驻外机构或有往来关系的代理机构及银行等渠道了解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经营作风、经营能力和规模。其次,认清合同与信用证的关系。从书面合同的作用及统一惯例的精神来看,买卖双方应签署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合同,而不能将二者等同,更不能用信用证代替合同。最后,认真设置销售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对信用证开证行、开证时间、有效期、商品价格术语和所提交单据的数量、种类及单据签发人等内容规定得周密详细、无懈可击。

(二)信用证开立风险的防范

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应该对交易双方,尤其是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如经营者情况、企业经营状况、收益情况、财务分析、资金周转、在行业中的地位及发展动向、与银行的往来情况。开证行可以根据进口商的不同信用等级或以不同比例的押金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以减少信用不佳的开证申请人拒付垫款带来的损失;或者将提单规定为“to the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 (凭开证行指示)以便当开证申请人拒付时,可以凭提单提货变卖,抵消或减小损失。

(三)信用证修改风险的防范

首先银行要保证修改事项本身满足有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同时,应严格遵守规定来操作信用证修改程序,以保证信用证修改书的合法有效性。其次,为了防范开证担保机制不受影响,银行要注意信用证修改是否影响了开证合同内容的变更。对企业来讲,一方面,要注意信用证修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和清晰,并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另一方面,有关信用证的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真实有效,而由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径寄修改书或其复印件为无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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