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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0一周热点回顾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1-04-25 16:01:06    点击数:-   【

12360一周热点回顾,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本周12360服务热线接到的业务咨询问题

关注度最高的是:

我公司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或者因故所到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我公司已经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但我们在自查的过程中,发现还存在稽查通知书所列内容之外的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请问此时还能主动披露吗?

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是否需要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卫生许可证件?

我公司想进口危险化学品,请问报关时填报事项要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多次盗取用户身份信息办理通关业务的企业,海关对企业会有什么处罚吗?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如何办理?

我司是在机场口岸从事饮用水供应的企业,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是否可以使用“自报自缴”方式?

减免税申请人是否需要报送《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海关对进口饲料包装有什么要求?

出口饲料到国外,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饲料企业注册登记?


进口外贸代理

针对这些问题,本期我们就为大家解答如下:

Q1:我公司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或者因故所到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第四条,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Q2:我公司已经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但我们在自查的过程中,发现还存在稽查通知书所列内容之外的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请问此时还能主动披露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Q3: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是否需要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卫生许可证件?

答: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99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Q4:我公司想进口危险化学品,请问报关时填报事项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1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式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Q5:对于多次盗取用户身份信息办理通关业务的企业,海关对企业会有什么处罚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海关对违反本公告,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Q6: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二十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一)延续注册申请书;(二)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海关总署对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予以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延长5年。

Q7:我司是在机场口岸从事饮用水供应的企业,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十五条,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四)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五)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Q8: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是否可以使用“自报自缴”方式?

答: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96号公告,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Q9:减免税申请人是否需要报送《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十五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Q10:海关对进口饲料包装有什么要求?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二十五条,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Q11:出口饲料到国外,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饲料企业注册登记?

答: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9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上海瀚而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进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代理及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供应链业务为主的专业化、多功能、综合性的进口外贸代理公司,我公司也提供预归类和产地证服务,24小时应急响应,提供出口外贸代理、清关等一揽子进出口服务,出口外贸代理热线:021-3538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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