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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0一周热点回顾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1-09-24 15:38:38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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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外贸代理


Q1:是否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海关原产地证系统自助打印中国-东盟证书(输泰国)以及中国-毛里求斯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答:可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与泰国、毛里求斯互认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43号公告),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增加输泰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Q2:我公司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能否从国外引进已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

答:根据《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六条,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Q3:我公司有从东盟中转香港的货物,现在还需要提供未加工证明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规定,只要提交的全程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运输规则的,无需在香港办理《中转确认书》。

Q4:我司拟进口的货物需要使用木质包装,海关检疫时针对木质包装会检查哪些?

答: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八条规定,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

Q5: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请问海关如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第九条规定,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Q6:哪种形式的跨境电商业务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

Q7:我公司经海关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第六条,经海关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Q8:请问《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备案表》海关是否都认可?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2号)规定,《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中所指的“销售证明”,包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两者均可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

Q9: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是否需要注册登记?

答:根据《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四条规定,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者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

Q10: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上海瀚而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进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代理及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供应链业务为主的专业化、多功能、综合性的进口外贸代理公司,我公司也提供预归类和产地证服务,24小时应急响应,提供出口外贸代理、清关等一揽子进出口服务,出口外贸代理热线:021-3538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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