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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11-19 09:32:02    点击数:-   【

今天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去看看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021-3538336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进口。现将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甜瓜,学名Cucumis melo L.,英文名Melon(以下简称甜瓜)。

三、允许的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花剌子模州、锡尔河州、吉扎克州和卡什卡达里亚州4个甜瓜产区。

四、批准的基地和包装厂

出口甜瓜基地、包装厂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乌方)共同注册批准,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以便在出口产品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批准的名单可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甜瓜迷实蝇 Myiopardalis pardalina

2.瓜枝孢 Cladosporium cucumerinum

3.黄萎轮枝孢 Verticillium albo-atrum

4.大丽花轮枝孢 Verticillium dahli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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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口前要求

(一)基地管理。

1.所有出口注册基地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认证或其他国际认证体系,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收获时剔除烂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防控措施,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业操作等控制措施。

2.针对甜瓜迷实蝇(Myiopardalis pardalina),出口到中国的甜瓜须来自非疫产区。非疫产区须按照ISPM10号标准建设。乌方应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与实施方案,并在甜瓜种植期间开展监测(见附1)。乌方或其下属的地区管理机构应保留监测记录,每年向中方提供。在甜瓜输华贸易开展前,乌方必须向中方提供一年的监测记录。如监测发现该有害生物,乌方应暂停相关基地该季节向中国出口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中方。

3.针对瓜枝孢(Cladosporium cucumerinum)、黄萎轮枝孢 (Verticillium albo-atrum)、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相关基地须从甜瓜苗期起,每7天进行一次田间调查,一旦确定发生以上任意一种有害生物,乌方应暂停该产区所有注册基地该季节向中国出口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中方。

4.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乌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学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

5.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工作须在乌方或乌方授权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须通过乌方或乌方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种植者应保留监测和防治记录,应中方要求,由乌方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产季节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甜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或乌方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包装前,甜瓜须经过清洁、挑选和分拣,以保证不带任何昆虫,也不得带有烂果、畸形果、枝叶、根等植物残体和土壤。

3.甜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且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4.包装好的甜瓜应单独存放,防止受到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5.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三)出口前检疫。

1.乌方应在出口前对输华甜瓜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贸易开展的前2年内,乌方或乌方授权人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的甜瓜进行抽样检查,重点检查有无实蝇和瓜枝孢、黄萎轮枝孢、大丽花轮枝孢的危害症状,并对可疑样品进行剖果检查。如果2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乌方应当暂停相关基地和包装厂输华资格,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乌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甜瓜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鲜食甜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 CONSIGNMENT OF MELON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MELON FROM THE UZBEKISTAN REPUBLIC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甜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甜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甜瓜允许从所有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甜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注册的基地或包装厂,该批货物不得入境。

2.如发现任何活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不得入境。

3.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须在入境口岸进行检疫除害处理,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允许进境。如无有效处理方法的,或经检验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向乌方进行通报,要求暂停乌兹别克相关基地和包装厂的甜瓜向中国出口,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乌方应立即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中方将对乌方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贸易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开始出口之前,在乌方协助下,中方将派2名检疫官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监管并审核甜瓜出口基地、包装厂的管理和甜瓜迷实蝇非疫产区建设等情况,并对出口中国的甜瓜进行预检。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甜瓜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中方将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乌方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得到有效落实,3年后双方对本甜瓜检验检疫要求进行回顾性审核,并协商是否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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