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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认可存储仓库申请须知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3-02 16:19:00    点击数:-   【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44号、152号令规定,进口婴幼儿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为进一步保障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安全,我局决定开展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存储仓库认可管理工作。在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认可存储场所名单公布后,尚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从上海口岸进口的婴幼儿食品不得存放至未取得认可存储资质的存储仓库。请进口婴幼儿食品企业即日起按照以下要求完成认可存储仓库申请工作:

一、进口婴幼儿食品企业应向产品主要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企业应符合附件1中相关要求,并在申请时提供以下纸质材料(每份材料都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上海口岸进口婴幼儿食品认可存储仓库申请表;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书;

(三)仓库平面图(标明拟申请资质库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及有关图片;

(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五)食品仓储资质证明(如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六)进出库管理制度;

(七)卫生管理制度;

(八)拟存放进口婴幼儿食品种类清单;

(九)其他仓库管理制度;

(十)仓库所有权证明(如为租赁则提供租赁合同)。

三、我局对进口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通过后组织进行现场考核。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存储场所名单将在我局网站上公布。经考核不符合要求并不予受理申请的,将由受理检验检疫机构退回申请材料,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认可存储仓库申请资料所涉及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五、已获得认可存储资质的进口企业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管及监督抽查工作。获准认可的每个储存场所年度起始分12分,存放场所存在附件2中相关问题,以及不能持续满足食品储存或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的,根据问题情节和严重程度,扣除3至6分不等,分值扣完的,将被暂停认可存储资格。整改合格半年后企业可提出恢复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恢复认可存储资格。

六、申请认可存储资质的仓库所在地须为上海。

附件:1.认可存储资质申请企业要求;2.认可存储仓库不合格问题列表

附件1

认可存储资质申请企业要求

一、申请仓库应交通、运输便利,远离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并有围墙与其它建筑物分开。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动物饲养场、工业污染源。为便于监管,申请仓库应与指定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保持合适距离,且容量应与存储能力和检验检疫工作所需场地相适应;

二、进口婴幼儿食品企业应会同储存场所建立由企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食品仓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机构健全,制度措施明确,岗位责任清晰,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

三、储存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并采取有效的防虫、防鼠措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四、存放有温度要求的进口婴幼儿食品的储存场所应能保持适当的温度,定期除霜,并建立、保持完整的温度检查记录;

五、仓储区布局合理,按进口婴幼儿食品的不同状态、不同批次设置专门区域,并实现不同状态、不同批次进口婴幼儿食品之间的物理隔离,防止不同批次之间的交叉污染。进口婴幼儿食品仓储区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涉及防疫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六、对检验检疫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隔离存放,明显标示;发现腐败变质、过保质期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应及时处理、记录,并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七、应建立定期清洁、消毒的卫生管理制度,并保持实施和检查记录。从业人员(接触食品员工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应取得体检合格证;

八、应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进口婴幼儿食品出入库的详细记录和档案。进口婴幼儿食品出库应核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单证并复印存档,其中合格婴幼儿食品出库应核查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婴幼儿食品出库应核查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严禁将未获上述证单的进口食品放行出库;

九、储存场所及进出库通道应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做好相关视频记录,并确保所申请的区域都被覆盖。储存场所应配备能够保障检验检疫工作的网络、通讯设施;

十、所有文字形式的档案、记录都应至少保存2年,视频形式的档案至少保存半年以上,便于检验检疫人员调阅;

十一、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食品储存场所的其他规定要求;

十二、进口婴幼儿食品企业使用租赁储存场所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上述要求;

十三、所申请区域内不得存放除进口婴幼儿食品外的食品或其他产品。

附件2

认可存储仓库不合格问题列表

一、储存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

二、存放有温度要求的食品,但没有温度检测装置,不能确保符合所储存食品的温度要求,或温度检查记录不齐全;

三、不具备有效的防鼠、防虫等设施,相关记录不齐全;

四、卫生管理制度无效,相关记录不齐全;

五、进出库管理制度无效,相关记录不齐全;

六、未将不同检验状态的货物用标识区分,或相关状态货物信息不齐全、不准确;

七、仓库管理混乱;

八、仓库周围环境中存在有生物、化学、物理等危害因素、安全控制不力;

九、储存场所有关文字、视频资料不能有效查阅;

十、申请区域内存放除进口婴幼儿食品外的其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