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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在进出口代理中应注意什么?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7-24 13:08:00    点击数:-   【
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代理业务已成为某些外贸公司的主业。不少外贸公司业务人员认为,代理业务相对外贸公司自营出口业务而言,责任轻、风险小,因此在办理代理业务过程中,对有关合同的签订、往来函件的保存等问题往往重视不够,造成有关代理业务纠纷时有出现。

弄假成真,代人受过

案例1: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B公司代理A公司出口产品。但A公司本身并非生产商,实际供货方是A公司指定的C工厂。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C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并要求B公司将货款直接付给C工厂。为应付税务部门的检查,B公司还与C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货物出口后,外商不支付货款,B公司因此也没有付款给C工厂。C工厂于是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按《购销合同》约定支付货款。B公司抗辩自己系A公司的代理商,与C工厂不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但B公司的抗辩缺乏充分证据,A公司也不肯出庭作证,因此法院判令B公司应按购销合同支付货款。虽然外贸公司后来根据代理协议起诉A公司并获得胜诉,但A公司是皮包公司,胜诉的判决根本无法得到执行,B公司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上述案件并非个别的例子。目前不少委托代理出口合同中都存在三角关系,即除了委托人、代理人,还有具体供货的工厂。委托人通常都是贸易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可供出口的产品,但其掌握一定的客源和货源渠道,通常称其为中间商。因为出口退税等方面原因,中间商只提供产品,增值税发票则由工厂直接向外贸公司开具,为与增值税发票吻合,外贸公司通常还需要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这样当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便出现如何界定外贸公司与工厂之间关系的问题。从表面证据上看,外贸公司与工厂之间的购销关系成立,不管收到外汇否,外贸公司都必须向工厂支付货款。上述案例就是深刻教训。

因此,在存在三角甚至多角关系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一定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不可随便按委托人的要求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在与中间商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外贸公司与其指定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代理协议的附件,其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中间商承受。同时在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中也作同样的约定,明确其系《代理协议》的附件,从而使外贸公司无须直接对工厂承担责任。

名为购销实为代理

案例2:

A厂与外商就产品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B外贸公司出口。因外商已向B公司开出信用证,B公司认为收汇没有问题。为便于操作,B公司与A厂签订了《购销合同》,而非代理协议。产品出口后因质量问题,B公司退回外商部分货款,同时相应扣减应付A厂货款。事隔半年之后,A厂突然起诉要求B公司按合同金额付款,其理由是产品经B公司验收合格后出口,B公司不能再以产品质量问题扣减货款。B公司则认为,本单业务是代理出口,有关质量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其扣减货款的做法无可厚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A、B公司为购销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B公司已收取A公司货物并将其转卖出口,故不能以货物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


在代理业务特别是所谓的“结汇”业务中,外贸公司通常与外商没有直接接触,也不关心外商究竟是何方神圣,只要有外汇进入自己帐户,就认为交易成功,万事大吉。这种麻痹大意的思想是要不得的。


上述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收取汇款应有合法的依据。收取货款,付款人与收款人应有买卖关系,而买卖关系的最好证明就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此当付款人与合同当事人不一致时,应该要求付款人声明其所付款项的性质和事由,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代理业务虽比自营业务的风险小一点,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应认真对待、谨慎从事,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使代理业务真正成为外贸公司的利润增长点。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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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关键字:进出口代理 外贸公司